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
發布時間:
2022-04-02

在工程建設中,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權利,它有時能直接決定欠款能否得到實際清償。而項目建設和施工過程中,牽涉的單位和人員眾多,法律關系也異常復雜,同是參與了項目施工,是不是所有單位都享有優先受償權呢?浩云律所工程糾紛律師近期的一起咨詢就涉及這方面的問題。

某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與甲單位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后甲單位將該項目交由乙單位負責施工。乙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完工后,還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款欠付。乙單位在后續索要工程款過程中,甲單位一直推說建設單位未結清款項,且建設單位還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乙單位詢問工程律師能否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能否主張優先受償權?

一、乙單位的法律地位。

本案涉案工程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協議,后由施工單位將該項目交由乙單位負責施工并收取管理費。因此,建設單位是施工合同發包人,甲單位是施工合同承包人,乙單位是該施工合同標的的實際施工人。

二、乙單位能否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賦予了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債權的權利。因此,乙單位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

三、乙單位能否主張優先受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的范圍應為“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應包含無施工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實際上,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事關廣大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如允許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數變相鼓勵違法發包、分包行為,不利于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安全及建筑企業的資質的管理。《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亦明確提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因此,上述司法解釋在該意見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明確了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乙單位作為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