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法律要求我們履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人會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誘騙、回避、模棱兩可、甚至欺騙的態度來對待合同相對方。如果因為信任對方,在合同未簽訂的情況下就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該如何處理?浩云律所合同糾紛律師近期接待了一起這樣的咨詢。
傳媒公司業務員王找到投資公司負責人李,商談為投資公司拍攝欄目紀錄片的事。此后,雙方三次見面交談拍攝制作紀錄片的具體事宜,李對傳媒公司提供的樣片認可,并確定合作意向。后王向李發送電子文本合同并詢問“還有什么問題,如果需要修改,我們再確認一下”,李回復“好多地方需要修改”。后傳媒公司在李口頭要求下完成紀錄片的拍攝,并要求投資公司審片,后王在微信上詢問李所拍攝的紀錄片是否通過?李在微信上回復說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卻遲遲不肯支付制作款項。傳媒公司咨詢北京浩云合同律師:經濟糾紛律師多少錢?并且在沒有其它證據的情況下,只有微信聊天記錄,是否能否當做證據使用?能否要去對方支付合同對價?
一、微信聊天記錄能否當做證據?
在2019年12月26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電子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本案的微信聊天記錄基本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實,是重要的證據,可以當做證據使用。

二、能否要去對方支付合同對價?
綜合雙方合作的過程以及微信溝通的情況,雙方就紀錄片的拍攝有明確的合作意向且已實際履行,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雖然投資公司一方面對合同內容沒有給予明確表態,另一方面又正常接收傳媒公司交付的樣片、成品。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本案雙方雖然沒有簽訂電子合同,但是雙方之間的紀錄片拍攝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有效,對方應當支付合同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