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剛剛畢業,找到工作后在A市和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約定租金為3000元/月,租期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等條款。不想未過幾個月,小李接到了一個自稱房東的王某的電話,和王某的通話中小李得知房東與中介公司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期限于2019年5月到期,并要求小李向其交納剩余期間的房租,否則收回房屋。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小李與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有效嗎?房東有權直接向王某收取租金以及是否有權收回房屋?小李該如何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所受到的損失?
首先,小李與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有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小李與中介公司簽訂的轉租合同租賃期限超出房東與中介公司剩余租期,其剩余租期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房東有權直接向王某收取租金?
由于小李是和中介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小李應當向中介公司交納租金。房屋雖然是房東的,但是房東并沒有和小李簽訂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房東是無權直接向小李收取租金的。

再次,房東是否有權收回房屋并要求小李騰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的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由于小李與中介公司簽訂的轉租合同剩余租期不受法律保護,房東是可以房屋物權人的名義要求小李搬離、騰退房屋。
最后,小李該如何最大限度的減少自己所受到的損失?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小李是可以通過訴訟向中介公司主張損失的。但是訟通常需要一定的周期,程序較為繁瑣,且還存在訴訟費、律師費等一些必要的開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小李可以先行和房東協商繼續承組房屋事宜,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向中介公司發送書面的通知書,明確因轉租合同的承租期限超過租賃合同的部分無效,并在第一時間提起訴訟要求中介公司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