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中,發(fā)包方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拖欠施工隊的工程款,導致工程停滯,工期延誤,施工隊走上漫漫維權路。建設工程款往往數(shù)額巨大,動輒幾千萬甚至上億,在追討工程款的訴訟中,施工隊如果同時要求發(fā)包方支付各項違約金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終數(shù)字可能是發(fā)包方的噩夢。現(xiàn)實中,很多施工隊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十七條來要求發(fā)包方支付違約進的同時支付利息,但是該條規(guī)則和違約金條款是否同時適用,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2013年5月,漢嘉公司有個工程項目進行招標,鐵建公司自一眾投標單位里脫穎而出,順利與漢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鐵建公司按約定時間進場施工,但漢嘉公司未及時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未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共四千多萬,鐵建公司在施工中途無法繼續(xù),因為付不起工人工資、材料費等費用,只能一再延工,最后導致工期延誤。鐵建公司曾去找漢嘉公司討要工程進度款,但漢嘉公司以鐵建公司施工隊管理混亂、人力不足、在建工程有嚴重質量問題為由,拒不付款。鐵建公司幾次催討下仍然無果,最終于2014年10月被迫停工。此后,鐵建公司就一直走在維權的道路上,先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施工合同,由漢嘉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以及遲延支付工程款期間的利息,鐵建公司關于違約金和利息的訴求總額達到一千萬余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漢嘉公司針對工程質量問題提出新的訴訟,要求鐵建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修復款,法院將兩個案子一并審理。經過雙方多次庭上答辯,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要求漢嘉公司依約支付工程款,但沒支持鐵建公司要求的違約金和利息,同時法院判決鐵建公司向漢嘉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修復款。此后,鐵建公司和漢嘉公司都對一審結果不滿,紛紛上訴到二審法院。案件經二審終審,于2016年6月由天津高院最終認定逾期竣工的原因并非施工單位造成,并且查明漢嘉公司確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形,據此判決:1.雙方解除施工合同;2.漢嘉公司支付鐵建公司工程款46724815.43元;3.漢嘉公司支付鐵建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5604455.139元;4、鐵建公司支付漢嘉公司質量問題修復費用100萬元。
本案中,針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利息是否同時適用,法院認為《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應適用于發(fā)包方和施工隊對欠付工程款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如果發(fā)包方和施工隊在合同中已經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應優(yōu)先適用發(fā)包方和施工隊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本案發(fā)包方和施工隊在合同里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部分都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因此,鐵建公司“無論合同如何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照《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己應該有權取得相應利息”的結論是錯誤的。漢嘉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應同時支付違約金和利息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為準。此外,鐵建公司和漢嘉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和通用條款中對逾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均有約定。關于適用哪一類條款,雙方在法庭中爭執(zhí)不下,而法院認為,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的適用順序和原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合作習慣、公平原則來認定。專用條款是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經鐵建公司和漢嘉公司協(xié)商一致制定的,將通用條款解釋的更具體,更細化。因此,為了更好地體現(xiàn)鐵建公司和漢嘉公司的真實意圖,應該按照專用條款來確定違約責任,這也是對公平原則和自愿原則的最好體現(xiàn)。
浩云工程律師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逾期給付工程款,發(fā)包人既要承擔利息,同時還要支付違約金”,否則,承包人無權在合同僅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情形下再依照《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主張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