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有哪些形式?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發布時間:
2023-02-24

在全國各地興建項目時,難免要征收、征用土地,而有些地方則采用“租賃”農民集體土地來代替“征收”行為。他們有些明明是永久占地而非臨時占地,或進行國家項目建設或出租給廠家進行工廠建設,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屬于“以租代征”行為。

在實踐中,用地單位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手段進行“以租代征”行為:

(1)用地單位直接找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這種方式在現在的征地過程中非常的普遍,用地單位直接找村委會簽訂協議,直接繞過了土地實際權利人,可以避免相當大的阻力。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或作為中介促成租地行為;

為了加快當地建設,政府有時也會出面簽訂租賃協議,此時一般多為公路或公園等設施的修建為多。其實無論是政府直接出面還是作為中介,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的。

“以租代征”有哪些形式?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3)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村民自己出租土地的情況一般很少見,但是也不排除少數農民為了眼前利益所誘惑而將自己家的土地出租出去。

(4)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村委會為了本村或個人的利益將土地出租用于修建工廠或其它非農建設的情況不在少數,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沒有經過村民大會并且沒有征得大多數村民的同意的,屬于違法行為。

上述“以租代征”發生后,往往會產生很多不利于農民朋友的利益。比如農田租出去后,工廠建廠會產生大量污水、會直接滲入地下,對農田會造成永久損害。即使大家的土地拿回來了,但是由于前期進行了非農業建設,對現有的耕地肥力、質量以及周邊環境多少都產生了一些影響;作為農民,還要經過長時間的休耕,幫助土壤恢復肥力;又或者“以租代征”的建設項目被緊急叫停,要求恢復耕地,損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農民來承擔。導致農民朋友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此時很多那么朋友會大呼上當,想把土地要回來。那么,“以租代征”的土地發現后,土地還可以要回來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并簽訂所謂的“租賃合同”,那么這些“租賃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的,只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制止、查處相關行為并同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土地租賃合同后,土地是可以要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