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女和張男經人介紹認識后不久便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張,為了能有一個穩定的家,兩人便用積攢下來的積蓄50萬元購買了一套小產權房。房子到手后剛裝修好不久兩人的感情便出了問題,雙方一致認為當初相互了解不夠,現在性格不合,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經慎重考慮,兩人決定協議離婚,孩子歸趙女撫養及離婚的其他事宜都能協商一致,但是小產權房分割上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無奈之下,趙女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和張男離婚,并要求獲得小產權房的所有權。
【律師分析】
浩云離婚專業律師結合自己多年的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實踐經驗分析認為: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基于買賣等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因此,找女和張男向第三人購買的小產權房屬于未獲得產權的地上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性質,即小產權房不具有國家合法產權基礎,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因小產權房發生糾紛,法院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那么,趙女的請求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該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趙女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從給予她及孩子良好的居住空間和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的角度來爭取該小產權房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