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定金罰則??
定金罰則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什么是違約金責任??
?違約金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給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
《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定金罰則與違約金責任能否并用?
一般來說,定金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其功能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并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
所以,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合同中,一方違約時,就要求非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形式來要求違約方承擔。?
《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選擇定金罰則還是違約金責任更為有利??
那么,當收受定金一方違約時,給付定金一方選擇定金罰則還是違約金責任更為有利呢?我國法律雖然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并用,但并沒有規定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違約方返還定金。也就是說,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后,并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于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
而對于交付定金一方而言,如果實在不想履行合同,當定金小于違約金時,其選擇放棄定金而解除合同不失為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