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很難相信如此狗血的劇情,竟然真的會發生在現實當中。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案件卻有著很強的代表性,它反映出現實中人們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識還是不夠明確的。
一、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隨意處置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然而,很多人并沒有真正理解“共同所有”所代表的含義,它代表著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兩個人共有的,一方不可以不經對方允許的情況下就隨意進行轉移或贈與給他人。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含以下方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比如,婚后丈夫用自己的工資給“小三”贈送財物,雖然工資是丈夫的,但是在夫妻關系中,這部分財產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也是不能私自送給別人。

二、給小三贈禮系無效合同
從合同的角度來看,給“小三”贈送財物的行為,也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民法典》當中就明確指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對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深圳法院受理的這起案件當中,丈夫與第三者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在這個前提下,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時候,向第三者贈與大量的財物,這種做法便是不合法。作為妻子,是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這些財物的。
最后,要強調的是,夫妻在婚姻關系當中,應當遵守忠誠義務,若夫妻其中一方存在重婚,或是與婚姻外的異性持續、穩定的同居。對于這類過錯行為,在離婚的時候,夫妻的另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同時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有所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