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同時和6名男子交往詐騙15萬元
發布時間:
2022-12-23

是騙還是贈予,是人們經常經常混淆的一個問題。

以戀愛、結婚為名進行詐騙的現象在現實中時有發生。但是要注意的是,詐騙屬于刑事犯罪,并不是所有男女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都能構成詐騙。比如有些當事人在咨詢律師時會問,自己在戀愛期間為對方花費了很多錢財,但是后來對方“劈腿”,分手后能不能告對方詐騙?很顯然,這種情況是不構成詐騙的。

通常情況下,在戀愛中想要確定對方是否構成詐騙,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二是存在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情節;

三是騙取財物數額較大。

除此之外,還要綜合案件其他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

而我們在戀愛中給對方買的禮物,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贈與,比如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生日送的禮物等等。即便是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那也只能歸類于民事糾紛當中,這與詐騙的刑事犯罪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義烏女子騙婚的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啟示就是,如果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一定要認真核實對方的家庭背景以及真實身份。本案中的受害人虞先生在與毛某交往的過程當中,毛某就以各種理由拒絕讓虞先生到家里探望老人。現實中遇到這種情況就應該提高警惕了。只可惜受害人被犯罪分子蒙蔽了眼睛,為其花費了大量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