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么維權?
發布時間:
2022-12-01

買房是人們生活中的大事,面對著居高不下的房價,很多家庭舉全家之力才能幫子女湊齊首付的錢。因此,在買房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會對人們的生活帶來非常大的影響。最近有粉絲反映,自己買房后,在與開發商驗房時發現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這也導致自己無法按時收房。那么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呢?除了要求開發商維修房屋,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逾期賠償嗎?下面我們通過真實案例,來和大家聊聊這個問題。

【案情概況】

周某與A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A公司開發的某小區住宅一套,并約定在指定日期前將該套住宅交付周某使用。但周某在交房過程中發現:廚房下水管、陽臺以及次臥等區域出現滲水情況。遂將這些問題記載在住宅交付驗收清單的“驗收意見”一欄中, 并在“驗收意見”這欄中記載有“待處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驗房步驟下次再驗”,周某在業主簽名處簽名。 后經多次驗收與維修,周某認可該住宅房屋已不存在滲水問題,但A公司要求周某支付原交付日期至當前的物業費,雙方對此存在爭議, 因此未完成交房手續。

于是周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A公司盡快為原告周某辦理交房手續;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賠償;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權屬證書的違約金;要求A公司承擔訴訟費。

購房時,開發商逾期交房該怎么維權?

【浩云說法】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九條約定被告A公司應當在原約定日期前將符合各項條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周某使用。

第十二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被告應當書面通知原告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被告應當出示合同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在簽署房屋交接單前,出賣人不得拒絕買受人查驗房屋。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原告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被告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檢測結果為合格的,被告書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視為交付,檢測單位提出返修意見的,被告應當按要求返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A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附件九明確約定除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以外的質量瑕疵, 被告根據法律法規及《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原告周某不能拒絕接受房屋交付,被告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

法院認為,該合同中的備案內容并不包括附件九,且附件九中關于被告不承擔逾期交付責任的內容約定系被告方提供的免除責任條款,被告雖在附件九文首作出特別提示,但特別提示內容并未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醒,應當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原、被告僅是對交房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做出了約定,原告并未作出放棄向被告主張逾期交房責任的意思表示,且質量問題的修復所需要的時間導致原告無法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內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完全系被告過錯,被告無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

經審理,法院判決A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交付房屋以及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并支付原告已付購房款的10%支付違約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浩云小結】

購房時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的,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經濟賠償。而違約金的數額,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計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準。但是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