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破產的情況下,資產不足以抵消債務還款。誰是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公司法人還是人民法院清算?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法律規定。歡迎您閱讀。
公司法人清算后的個人債務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仍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正當的方式強迫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債權人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包括拘留和禁止財產。但這并不是完全正確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拘留被禁止債務人的財產。一方按照合同約定擁有對方財產的,對方不按合同支付超過約定期限的應付款項的,有權拘留被禁止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債務人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破產申請及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目的;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計劃、職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支付。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綜上所述,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法律內容。如果您有詳細的法律咨詢,請尋求專業律師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