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企業隨處可見,股票廣泛流行,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投身于股市,以獲得高額回報。然而,在你開始炒股前,有必要了解關于股東的相關知識。股東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一、有一個觀點認為,勞動關系已經建立。
公司遵循法律規定制定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股東。股東應接受公司的管理,并從事由公司安排且獲取勞動報酬的工作。因此,股東與公司之間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人格屬性和經濟屬性,兩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其權利和義務關系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規范。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滿足以下情形,就視為存在勞動關系。
(一)雇主和員工須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雇主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員工,員工需要遵守雇主的勞動管理,按照雇主安排從事有報酬的工作。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滿足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就會形成勞動關系。
二、第二個觀點:缺乏勞動關系的成立條件。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如果勞動者聲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為合法主體的前提下,必須至少滿足三個基本條件:
(1)勞動者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雇主應當給予勞動者工資報酬。
(3)員工遵守雇主的勞動管理。
公司的股東關系依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確定,并記錄在工商登記上。公司股東無須為公司工作,但若擔任實際管理職務,例如總經理或部門經理則需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勞動報酬。當然,若您主動放棄報酬,那是另一回事了。若發生勞動爭議,您可以像其他員工一樣申請勞動仲裁。
(一)關系主體范圍的差異。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必須是個人勞動者,而另一方必須是雇主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勞動關系主體——勞動者的身份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達到法定的就業年齡,具備勞動能力,同時公務員和類似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員工、農村勞動者和現役軍人不得成為勞動關系主體;
(二)關系主體地位的差異。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相等的性質,還具有從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在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下工作。例如,趙某是由某企業的負責人孫某介紹,被聘為鍋爐工。雖然當時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但他在鍋爐崗位上長期工作,有孫某出具的證明,足以證明他與企業之間存在實際的勞動關系。因鍋爐故障導致趙某的大拇指缺失,他要求獲得工傷賠償。
(三)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法屬于社會法范疇,所維護的是“勞動利益”,這是一種社會利益。因此,在勞動法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用人單位承擔較多義務,享有較少權利。用人單位必須在保障最低標準的前提下,與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對于雇傭關系的規定比較寬泛,主要遵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雇傭關系主體幾乎沒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與雇傭糾紛不同。在勞動關系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后一方未履行,則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是,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于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的勞動糾紛,則采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當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遭受到人身損害時,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賠償責任歸責方承擔不同。對于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員來說,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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