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條款并續訂,否則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么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
1、如果公司維持或提高了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條件(如工資待遇等),并且想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則在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在續訂勞動合同時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例如工資待遇等,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公司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當公司或勞動者一方或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提供經濟補償。
在此基礎上,第四十七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的年限,依據固定標準和方法遞增到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金,給予被解雇的員工。
1、勞動者的年限決定了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每滿一年工作,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
2、如果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將計算為一年的工作時間;如果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則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向該勞動者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能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12個月中,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一般而言,如果雇主或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雇主需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即雇主希望續訂勞動合同并維持或提高合同條款,但員工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雇主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