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與他人發生爭議,我們通常會尋求調解解決。但若商事仲裁結果不令人滿意,該如何應對?我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呢?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如果對商事仲裁的裁決不滿意,應該先查看仲裁合同中是否有上訴規定。如果有,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來進行上訴。如果仲裁合同中沒有上訴規定,可以遞交管轄法院請求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
1.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如果不滿意裁決結果,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裁決。
2.假如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如果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話;
(2)裁決的問題不在仲裁協議的范圍之內,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3)如果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就屬于第三種情況。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如果對方當事人隱瞞了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若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反法律作出錯誤裁決等行為,則屬于不當行為。
如果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并確認裁決存在前款規定的情況之一,那么應該作出撤銷的裁定。
如果法院認為該裁決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就需要作出撤銷的決定。
3.當事人如欲撤銷裁決,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仲裁法》第59條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決定是撤銷裁決還是駁回申請。
5.當人民法院接受有關取消仲裁裁決的申請并判斷可由仲裁庭重新進行仲裁時,應通知仲裁庭在規定期限內重新進行仲裁,并裁定暫停取消程序,這是《仲裁法》第61條規定的。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進行仲裁,則人民法院應裁定恢復取消程序。
上述內容就是回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滿意,您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裁決。否則,您將無法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