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名和顯名股東的規定是什么?
隱名和顯名股東的規定是根據實際出資對股東進行分類的類型。隱名股東是指以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以避免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
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以自己的名義出資、登記隱名股東的一方。
在法律實踐中,確定知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實際投資;二是不存在逃避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如利用國家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優惠政策,避免法律對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名單。記錄在股東名單上的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名單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與第三人對抗。
二、如何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
1、與著名股東達成協議
雖然該協議對公司沒有約束力,但它在隱藏股東和著名股東之間仍然有效。它不僅是隱藏股東約束著名股東的基礎,也是證明隱藏股東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
2、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一些隱藏的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完全由著名的股東負責,而另一些股東則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股東的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區性質,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者是誰。隱藏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公司的經營,行使股東的權利,是公司和其他股東知道和承認隱藏投資行為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法院將隱藏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藏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的法律法規限制了某些行業和企業的股東身份。例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有些人通過隱性投資參與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隱性股東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他們將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隱性股東和著名股東將承擔更大的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目前我國對公司股東的出資要求非常明確。現在不需要實際支付出資資本到位,但在后續經營過程中,必須逐步實際支付出資,但部分股東以他人名義出資,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隱名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