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時,可以要求第三人為其債務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那么,如果債務人沒有起訴擔保人,擔保人兩年后還有責任嗎?
起訴債務人未起訴擔保人,擔保人兩年后還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擔保期限為兩年
對債務人起訴或者仲裁的,保證債務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兩年后,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在連帶責任擔保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即訴訟時效單獨計算,擔保人兩年以上不負責。
2.期限內包括訴訟時效中止的,中止時間不計入。
3.擔保期超過兩年的。
對債務人起訴或者仲裁的,保證債務訴訟期間重新計算。兩年后,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
在連帶責任擔保中,一直沒有起訴擔保人,超過擔保期限不承擔責任。
4.擔保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提供擔保的,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間未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一般擔保債權人在擔保期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自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在擔保期屆滿前承擔擔保責任的,自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計算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兩年內行使擔保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五條擔保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提供擔保的,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辯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在一般擔保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在連帶責任擔保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在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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