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債權人與破產企業的協商,確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在我國企業破產程序的規定中,如果我國企業破產后重組,沒有規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錢,一般由債權人與破產企業協商解決,適用《破產法》的規定。破產重整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一、破產重整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企業破產后重組,債權人能拿回多少錢,一般由債權人與破產企業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組計劃草案。
在債務人或管理人的要求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如果債務人或管理人未能按時提出重組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組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由債務人制定重組計劃草案。
管理人員負責財產管理和業務事務的,由管理人員制作重組計劃草案。
第八十一條
重組計劃草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計劃;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組計劃的實施期限;
(六)重組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
(七)其它有利于債務人重組的方案。
二、破產重整與破產和解的區別
(1)具體目的不同。
從本質上來說,和解制度的目的和破產清算制度一樣,只能消極避免債務人被宣布破產或分配破產的結果。重組的目的是積極拯救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債務人,可以防止破產造成的失業和資源浪費,減少社會震蕩;
(2)適用對象不同。
和解程序不僅適用于自然人,也適用于法人和合伙人。重組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對社會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和具有重建價值的企業;
三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差異
和解申請權只能由債務人行使,債權人不能申請,法院不能按照職權開始和解程序。然而,重組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很廣,不僅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提出。
(4)不同的效力范圍
根據各國的和解制度,和解協議經法院批準后,只對無擔保債權人有效,而對其他除權人一般不有效。然而,重組是不同的。對于所有債權人,包括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擔保權人不得按照一般民事程序行使擔保權。他們必須依法申報債權并參與重組程序,其擔保權的行使或債權的償還必須按照重組計劃的規定進行。此外,重組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時間應超過和解程序。
三、破產重組有什么優勢?
1、破產重組是法院的重組,所以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一旦法院受理破產重組,其他訴訟程序的所有執行都將被暫時停止。如果債權人的錢可以暫時不還,甚至擔保債權人不會執行擔保物;
2、市場化的特點更加突出。例如,破產重組的主體是多樣化的。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不僅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申請重組,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申請重組。例如,新的破產法引入了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對促進重組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觀,充分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重組措施多樣化,債務人可以靈活運用重組程序允許的各種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重組再生的目的。例如,他們不僅可以延期償還或減少債務,還可以免費轉讓股份,減少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將債權轉換為股份,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或公司債券,轉讓業務和資產;
另外還有多種靈活的重整方式。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水平和社會市場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成立,但我們也要看到,許多企業也進入了破產重組的過程,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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