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財產企業解散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3-03-07

  我國法律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有許多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你可以通過本文的內容了解一些財產企業的解散情況。分割財產企業解散是什么?


  一、分割財產企業解散是什么?


  公司解散后,債務清算后有剩余的,一般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計劃,并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支付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在,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申報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債權的固定期限。在限定債權申報期間,有必要及時、順利地進行破產程序。因為,只有當債權人的數量和數額已經確定時,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并進行清算分配。


  債權申報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立法規定。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因此,債權人收到通知之日或者公告發布之日不計入債權申報期限。


  三、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怎么辦?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破產申請不符合破產受理的法定條件,但可以補救的,應當給予申請人補救的機會。不能補救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分別處理:


  1、對不具備形式要求但可以補救的破產申請,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補救。例如,人民法院認為破產申請需要更正或者補充材料的,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或者補充;申請人按時更正或者補充后,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未按時更正或者補充的,視為撤銷申請。


  2、人民法院應當建議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并告知申請人正確的處理方法。管轄權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不愿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


  3、對于不具備實質性要求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建議當事人撤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正確的處理方法,如按照普通程序起訴、申請、申請執行等。;申請人不愿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解釋財產下落的,也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公司解散一半需要財產清算,申請破產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條件,可以給申請人補救機會,不能補救,應裁定駁回申請,清算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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