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能指定股權執行人,只有人民法院有強制執行權,債權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介入后,強制被執行人將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債權人能指定股權執行人嗎?
一、債權人是否可以指定股權執行人
1、債權人不得指定股權執行人,股權執行機構為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股權執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股權執行的啟動來自申請人的申請。股權執行發生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民事強制執行是申請人的申請。沒有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啟動民事強制執行。這是因為股權執行本質上也是平等民事主體處理私權的民事行為。
2.股權執行的依據是有效的法律文書。股權執行必須是為了履行法院判決或者其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支付義務,才能強制股權所有人轉讓其股權;否則,股東不能強制轉讓股權。
3.股權執行的內容是對被執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采取強制措施。在股權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權。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其他司法機關不能行使。從股權所有人的意愿來看,他可能不愿意轉讓股權,但為了履行判決,他必須在人民法院的強制下轉讓自己的股權。
4.股權執行的目標應是股權的全部內容。股權有自我利益權和共同利益權。有人認為,股權的執行可以是股權中自我利益權的內容。然而,在股權的執行中,股權應該是股權的整體,包括股權中的自我利益權和股權中的共同利益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債權人或股權受讓人的利益。想象一下,如果只執行股權中的自我利益權,債權人或受讓人就不具備行使共同利益權的資格。當原股東忽視行使權利時,債權人或受讓人的利益可能難以實現;當只執行股權中的共同利益權時,受讓人或債權人一方面失去了執行股權的意義,另一方面,受讓人或債權人沒有行使共同利益權的熱情,因為他們沒有受益請求權。因此,在執行股權時,必須共同執行股權的全部內容。
5.股權執行的后果是股權依法轉讓。股權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股權轉讓的后果都發生了。廣義的股權轉讓包括股權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時,必須依法執行。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有關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等。股權執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后果。通過執行股權,最終有兩種可能:申請人要么接受被執行人持有的股份,享有股權,被執行人失去股東權利;或者其他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通過向申請人提供對價取得被執行人的股權。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機構只能是國家司法機構,不能由債權人任意指定,法院在沒有有效的法律文件之前,不會對債務人的股權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異地執行或者委托執行。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