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調查階段,不允許律師會見的規(guī)定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拒絕辯護律師的會見申請,但在這些情況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安排會見。在案件調查階段,律師不會見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案件偵查階段不允許律師會見規(guī)定有哪些?
在調查階段,律師不允許會見的情況是,律師會見嫌疑人可能妨礙調查或泄露國家秘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的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jiān)視居住的,應當在送執(zhí)行時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在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前款規(guī)定的在押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
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議申請,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及時通知看守所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部門。除妨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外,還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說明原因。公安機關應當許查處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妨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關。
二、律師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會見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回答有關法律問題,代寫訴訟文件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件。
相關法律制度中有關刑事偵查階段不允許律師會見規(guī)定。例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隨意會見犯罪嫌疑人。除這兩種特殊情況外,律師有權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