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應注意的事項包括需要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明.以及法律援助證明身份的文件,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押人使用.不要帶信件.現金.物品等。律師會見應該注意什么?
一.律師會見應該注意什么?
1.律師會見應注意的事項包括需要攜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法律援助等相關材料。
《律師刑事案件處理規范》第十八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犯.被告人應當向看守所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委托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辯護律師可以會見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師助理與辯護律師一起參加會議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證書。
2.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會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會前要進一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是否收到并填寫規范.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如果本次會議的重點內容較多,也應列出提綱。
(2)在會議過程中,除上述所列偵查外,還應注意.除了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被押人使用.不要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被拘留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不可替代的。如果律師發現異常,應及時與被拘留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得到別人的尊重,就必須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災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情就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次常規會議結束后,主辦律師應研究會見當事人(被告人)的陳述,研究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例線索要認真分析,取證的要取證.申請取證的,應當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能否為其提供案情線索?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能為其提供案件線索。
(1)犯罪嫌疑人不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舉報和揭露犯罪線索;
(2)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外界通電話;
(3)不能以各種方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掌寫字等方式傳遞涉嫌串供的信息;
(4)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議,更不能帶犯罪嫌疑人.被告家屬參加會議;
(5)不得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信息.物品;
(六)防止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此機會逃離監管場所。
2.律師會見應贏得當事人的信任
會見是律師、律師和嫌疑人的特權.被告溝通的機會。對于律師來說,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贏得當事人的信任,讓他們放心地把案件交給律師。
3.律師應平等對待當事人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也可以是朋友。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律師不必對會見對象過于冷淡.嚴格。既不必像偵查人員那樣。.公訴人員提審嫌疑人.被告在座位上居高臨下,故意增加距離,也不必冷淡,責罵教訓。律師可以坐在當事人附近,握手,表達同情,像朋友一樣了解真實情況。
4.極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會議期間發現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督促其糾正,但不能置之不理。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訊逼供,或被勞頭獄霸毆打,或缺乏基本生活保障,或侮辱人格尊嚴,或生病得不到治療等。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權利,但在會議上,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不得違反規定,包括不得以各種方式與嫌疑人.被告串供,也不能用肢體語言或夾帶字條或手掌寫字等方式傳遞涉嫌串供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