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債券持有人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重組。債券持有人申請企業破產重組?
一.債券持有人能否申請企業破產重整?
1.企業破產后,企業債券持有人作為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組。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
二.破產重組的一般方式
1.原股權不變,債務人繼續經營;
這種模式是指債務人通過持續經營獲得的利潤,保持債務人原有的股權結構不變,償還破產債權。主要適用于經營利潤好、生產經營核心資產未經抵押或抵押權人同意暫停行使抵押權的企業。
2.債轉股,調整債務人股權結構,達到債務人減債償還的目的;
債務人的原投資者將其股權免費(或低價)轉讓給選擇債轉股的債權人。這種模式有利于減少償還普通債權人所需的現金,使重組期間的生產經營資金更加充裕,重組計劃順利實施。
3.引進戰略投資者;
該計劃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資債務人,戰略投資者按照重組計劃的規定清償債務。該計劃適用于尋找對債務人所在行業有投資意向和相應資本能力的投資者。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的,企業債券持有人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公司破產重組。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