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充要條件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3-04-06

  破產清算有以下充分條件:企業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企業法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還能力;破產清算的其他充分條件。破產清算的充條件是什么?


  一.破產清算的充條件是什么?


  1.破產清算有以下條件:


  (一)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二)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破產清算的其他充要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組.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什么是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組織。.由相關機關和專業人員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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