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1.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
2.職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并發給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
3.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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