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經營不當時,可能會面臨破產。申請破產后,需要法院批準,才能宣告破產。那么法院宣布破產后的清算流程是怎樣的呢?
法院宣布破產后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階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產企業是清算組成立后的首要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布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在司法實踐中,清算組往往在宣布企業破產的同時成立,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職責,并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于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政府在破產宣告前做了必要的準備,清算組可以立即進入破產企業,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
(二)破產清算組清理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即進入破產清算階段。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負有管理義務。這項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旨在防止破產財產遭受人為或意外損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清理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清算組接管企業后,應當組織企業留守人員和清算組工作人員清點破產企業全部財產,登記登記,查明企業實際財產總額。可見,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于維護破產企業的完整性。
(三)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評估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實現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產財產實現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后,破產財產應在出售前進行重新評估或評估。由于破產企業宣告破產后,可能有生產經營,清算組行使破產企業財產收回權和債權,在清算過程中,也可能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這將改變破產財產,使破產宣告財產和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價值,必須清理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評估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價格的依據,是破產財產分配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實現處理階段的工作
破產財產清理評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組應當變更破產財產價格,即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按照法定條件和方式轉讓給他人,轉化為金錢財產的過程。由于破產財產的分配是基于金錢分配的原則,只有在破產財產價格變化后才能實現金錢分配,因此決定價格變化是破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實際上是財產清算工作的最后一個環節。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和破產程序結束階段的工作
破產分配是指清算組將屬于破產財產價格,按照清算順序,以一定比例,平等清償程序,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和破產程序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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