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管轄權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2-11-22

  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管轄權的,可以及時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仲裁委員會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不成立的,繼續審理,依法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勞動仲裁管轄如何處理?


  一.不服勞動仲裁管轄如何處理?


  1.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管轄權的,可以及時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仲裁委員會移送有管轄權的機構;不成立的,繼續審理,依法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1.提交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復印件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日期定在開庭日期內.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請人可以根據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作出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先調解勞動爭議,鼓勵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5天。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向雙方制作仲裁書。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