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損失和收益的性質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2-11-17

  債務重組損失按照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這是一個二級學科。債務重組簡單地說,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一定的折扣,這部分折扣,對債務人是債務重組的收益,對債權人是債務重組的損失。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的損失和收入的性質是什么?


  債務重組的損失和收益的性質是什么?


  一.債權人債務重組損失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記錄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3.債務重組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4.債務重組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后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當期損失。


  二.收益性質:


  債務是債務人為取得資產或者接受勞務而承擔的債務,未來需要用資產或者勞務償還。債務的償還必須通過交付資產或者提供勞務來完成。正常情況下,債務人有義務無條件償還到期債務。債務重組雖然不屬于正常的債務償還,但無論采用何種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最終都必須交付資產或者提供勞務償還債務。債務重組收益是由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代價小于償還債務的賬面價值而產生的,本質上屬于交換資產所產生的收益。


  債務重組收入是非經營性收入,而是偶爾的經濟業務。因此,債務重組收入只能屬于非經營性收入,會計處理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債務重組收入屬于企業應稅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本質上是資產交換產生的收入。根據稅法,必須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債務重組收入屬于債務人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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