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是一項法律活動,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系的過程。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并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系轉變為股權投資關系。
企業進行改制時,在其債務重組的計劃中肯定要考慮原有債務的承擔。國有企業債務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背景不同,內在動因不同,因此推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債權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
債務重組國有企業的重組模式都有哪些?
在企業的債務托管關系中,依據受托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托管模式、銀行托管模式和機構托管模式這三種。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國際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種情況:
第一,德國的托管局模式
德國統一后,德國聯邦政府通過設立托管局這一政府機構對原民主德國的國有企業實施債務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國有企業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評估后關閉、合并或進行拍賣,對大型國企則采取先保護一段時期,待恢復再拍賣的方式。
第三,馬來西亞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國家產管理公司向銀行購買不良資產;其次,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理,根據資產評估的情況,相應的做出出售、轉讓或合并的決策。
2.銀行托管模式
銀行托管模式是指銀行受其他債權人、股東或政府的委托對債務人進行托管,以保證其具備一定的償債能力。
日本的銀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向日本中央銀行大量貸款,為托管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重組后的運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在這一模式中,銀行一方面起到了資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過派遣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方式扮演著被托管企業監督者的角色。
3.機構托管模式
在機構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會經營、善于管理的優勢企業。
機構托管的特點是在目標企業的產權結構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優勢企業獲得實際上的控制權,通過企業重組的行為完成債務重組。
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托管企業結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保證受托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內,由托管企業分期獲得被托管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最終實現法人主體的變更;
托管企業按約定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的出售或拍賣;
托管企業按約定接受債權人委托,并以經營方式使債權人兌現或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