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送達制度,是指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將仲裁文書送達相關的仲裁當事人以及其他的仲裁參與人,讓參與仲裁案件的相關人員能夠第一時間了解到仲裁案件活動的一項制度。由此可見,仲裁程序的有效送達不僅可以保障仲裁當事人員的知情權、更是使得后期仲裁程序得以順利實現(xiàn)。
一、商事仲裁送達制度的功能及意義
商事仲裁送達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商事仲裁的目的在于通過程序保障來解決民商事糾紛,仲裁送達更是保障程序正當?shù)钠琳希旧砭陀兄豢晒懒康淖饔谩>捅热缯f在商事仲裁中國,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書副本的送達,充分實現(xiàn)了仲裁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同時也因為裁決者的中立解決態(tài)度使得仲裁的當事人更加信任仲裁,從而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自己遇見的糾紛。
仲裁是隨著我國的經濟發(fā)展而衍生出來的糾紛解決方式,而當今快節(jié)奏的生活頻率,效率成為當事人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仲裁解決中,追求效率也是現(xiàn)在的仲裁委追求的目標之一。特別是在商事仲裁中,如果無法保障仲裁的效率,就會與商事仲裁的目標以及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背道而馳,從而會影響仲裁在我國的發(fā)展,失去本身的優(yōu)越性,很難得到大眾的認同。同理,如果仲裁送達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使得仲裁的流程時間延長,無法保障仲裁的快捷性、高效性,就會使得仲裁本身賴以生存的根基崩塌,很難繼續(xù)發(fā)展。因此,在具體的仲裁案件中,在保正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同時還需要保證裁決案件解決的效率,無疑是需要在兩者間尋找平衡點。首先,應該合理的簡化送達程序避免復雜的程序來拖延送達時間,提高商事仲裁的效率;、其次,如果沒有有效的送達,也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的知情權以及參與權,喪失公平性基礎。因此,我們在保障仲裁案件的公平性同時,還需要制定有效的仲裁送達制度來保障效率,從而為商事仲裁在中國更好的發(fā)展打下基礎。

二、我國商事仲裁送達的主體及內容?
商事仲裁制度的送達主體分為送達主體與被送達主體,被送達主體為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送達主體分為仲裁機構、仲裁庭以及當事人等。我們這里主要說的是送達主體。
第一、仲裁機構作為送達主體。仲裁機構作為送達主體是目前我國最普遍采用的,仲裁機構作為我國民間性的機構組織,與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不一樣,仲裁裁決沒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執(zhí)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簡而言之,仲裁機構只是民間服務機構而不是國家機關。不像法院一樣按照國家的法律來執(zhí)行。我國商事仲裁機構是雙方當事人合意選擇的結果,通俗點說就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讓與自己一部分的權利來尋找一種雙方利益的平衡。仲裁機構也是根據(jù)自己的服務以及良好的聲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從而開展自己業(yè)務。仲裁是在雙方當事人的選擇下,根據(jù)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行使一定的裁決權。這種權利往往處于當事人以及國家法律的監(jiān)督下。
第二、仲裁庭作為送達主體。仲裁機構擁有當事人的仲裁糾紛解決裁決權,但是具體的實施還需要仲裁庭來完成。許多的仲裁規(guī)則都允許仲裁庭有送達的資格,但是仲裁庭無法受到相關的法律限制。對于當事人的特殊要求,仲裁庭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或變通執(zhí)行。
第三、當事人作為送達主體。這里的當事人主要是指仲裁申請人,也就是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作為仲裁送達主體在我國是很罕見的,在實際中也是很少遇見,這里就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