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務人可能涉及的出境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
發布時間:
2023-03-09

  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債務人可能涉及的出境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嗎?


  債務人能否在破產申請過程中離開當地


  破產債務人是承擔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國《企業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有這類法人才能成為破產債務人。債務人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警告、拘留、依法處罰。具體情況可以與法院協商,是否取得許可證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五條債務人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妥善保管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


  按照人民法院、經理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問題;


  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新任其他企業。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綜上所述,是對債權人在破產申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的法律安排。如有更多相關法律咨詢,請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