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私募機構投資過程中出現不良資產時,很可能會引入其他資金解決相關問題。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手段?
一、如何處置私募機構投資不良資產
(1)引入資金,解決資金端,在項目端對接***不良資產包。
私募基金與***合作,通過一級市場直接購買不良資產包或購買***基金最終在底層資產上購買不良資產包。處置不良資產有以下思路:
債務重組。下一步,我們可以與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協議(與債權企業同時收購債權,與債務企業達成重組協議)。重組模式主要采用債務條款變更、債務合并等方式,重新約定還款金額、方式、時間、抵押物和還款時間。通過資產整合優化企業資產質量,利用風險重定價轉移信用風險,振興不良債權價值,修復企業信用,提高資產價值。
(二)并購運營模式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反饋,這種類型本質上屬于債權投資,基金類型屬于其他類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選擇類型“其他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其他類”管理,通過登記的情況較少,基于其主要的替代投資,協會目前對其他經理的登記申請更加謹慎。
二、不良資產處置依據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積極穩妥地選擇和探索在法律、法規允許并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有效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和使用資產處置方法時,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合理分析、綜合比較,選擇可行的處置方法,并提供相關依據。
第二十六條追償債權資產的,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應當監控債務人(擔保人)還款能力的變化,及時發出催收通知,盡可能收回貸款本息。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順利實施時,應及時調整處置方式。
(二)采用訴訟(仲裁)追償方式的,應當在論證訴訟(仲裁)可行性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合理確定訴訟時機、方式和目標。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或者申請執行,并盡快收回現金和其他資產。對違法、明顯不公平的判決、裁決或者裁決,應當及時上訴。必要時,應當提起上訴,并保留相應的記錄。
(3)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的,在獨立判斷委托債權價值的基礎上,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度、代理人的追償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動態監督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的,應當嚴格委托標準,選擇最佳代理人,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合理確定成本標準和支付方式,加強對代理人的監督考核。
(四)債務人(擔保人)破產清償的,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過程,盡量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手段逃避債務。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明顯不公平的裁決,應當依法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第二十七條重組債權的,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條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
(1)以物質償還債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重點關注債務償還資產的產權和實物狀況,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貶)值趨勢和流動性,認真確定債務償還資產的債權數額,繼續保留剩余債權的追償權。優先考慮產權明確、權證齊全、獨立使用、易于保管和實現的實物資產。在考慮成本效益和資產風險的前提下,及時辦理確認手續。
(2)修改債務條款的,分析債務人(擔保人)的償付能力,認真確定新的債務條款,與債務人(擔保人)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落實相關擔保條款和相應的擔保措施,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3)采用資產置換的,應當以提高資產流動性和收益能力為目標,確保資產來源合法、所有權明確、價值公平,嚴格控制相關風險。
(四)以債務人分立、合并、破產重組為基礎的債務重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建立經營審批制度,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內容的相關答案,可以得出結論,私募股權機構投資后處置不良資產時,可以考慮引入其他資金,然后進行債務重組或轉讓基金業務。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致電在線律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