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9-14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離婚管轄些法律規定?


  一.涉外離婚管轄有哪些法律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經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居住地與原告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


  二.涉外離婚管轄


  1.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只要一方是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人,中國法院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出的離婚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境內的中國公民,中國法院提出受理原告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審理時適用中國法律。例如,如果中國公民和在中國的外國人要求離婚,則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不在中國的,由中國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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