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的執行案件,由法院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并根據情況扣押.凍結.劃撥.變更價格和其他措施來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債務人財產的執行范圍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范圍。如何處理債務人失蹤的執行案件?
一、如何處理債務人失蹤的執行案件?
1.債務人失蹤的執行案件,法院應當公告并送達執行通知書,并根據情況扣押.凍結.劃撥.變更價格和其他措施來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但債務人財產的執行范圍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范圍。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理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員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員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理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二、債務人失蹤如何追償債務
債務人失蹤,債權人討債方式:
1.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代理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貸款。失蹤人員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理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期限內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當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將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債務人雖然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拍賣債務人的房屋或財產,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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