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合伙企業或者成立企業在分配合伙企業時,需要分配所有財產。這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能違反。那么,如果合伙企業不出售固定資產呢?
一、合伙企業散伙固定資產不賣怎么辦?
只要協商一致,合伙散伙固定資產不出售,設備評估后可以現金補償,也可以平分所有固定資產。
《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由清算人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多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項: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完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個人合伙解散條件是什么?
(1)個人合伙協議可以同意在某種情況下終止的權利。合同約定的,雙方可以依照合同終止。
(2)民法典規定的解除條件具備,可以要求解除。
(3)合伙方就解除協議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合伙協議。
以上是答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只要協商一致,合伙散伙固定資產不出售,設備評估后可以現金補償,也可以平分所有固定資產。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咨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