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標準是什么,下面詳細解答。
一.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解除勞動關系
1.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與對方協商:
(1)單方面解除勞動者: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制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2)單方面解除附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無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方面解除附條件(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生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員計劃,可以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的;
(二)生產經營有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勞動合同變更后,重大技術創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仍需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其他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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