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從事建筑工程行業的人來說,了解建筑工程承包的相關法律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法律上,如何規定建筑工程承包呢?這與從事建筑工程行業的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為了回答你的問題,我為你整理了一下”建設工程承包”相關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筑法》是規范建筑工程的專門法律,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包與承包的原則。
建設工程承包招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選擇承包單位。
(二)形式要求。
建設人與承包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雙方的基本義務。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四)發包的具體規定。
建設工程依法招標合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發包人向指定承包人承包招標合同的建設工程。
承包人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范圍內承包工程。
施工承包及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承包計價)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及其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建設工程承包價格。
工程承包計價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承包計價的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投標底部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收組成。編制可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1)工材單價法。分部分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用。直接費用由勞動力、材料、機械消耗及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款按有關規定單獨計算。
(2)綜合單價法。分項工程量單價為全成本單價。全成本單價綜合計算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費。
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依據為:
(一)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2)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投標報價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編制,并根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編制。
第八條招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的方法編制招標底部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部分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編制。
第九條招標底部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評標委員會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價格訂立合同。
在承包人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承包人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價格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格。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能調整。
(2)可調價格。合同總價或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3)成本加薪。
第十三條承包人在確定合同價格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因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的影響。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工期和承包材料,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項。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工程進度分段定期結算工程款。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可竣工結算文件。
(3)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約定的期限內與承包人協商。
(4)發包人在協商期間未與承包人協商或者協商后未與承包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人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意見。
合同雙方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
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計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意見后一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確認后,應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招標底部、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鑒定文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專用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故意在招標底部或者招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鑒定中提高、降低價格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故意提高、降低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承包及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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