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企業簽訂合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簽訂合同并不意味著不會發生糾紛。就工程合同而言,如果發生糾紛,我們該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雙方自行協商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當符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要求“互諒,互讓”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干預,不僅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而且有利于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維護企業之間長期建立的合作關系。因此,認為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該“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方法。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二是必須反映“自愿”原則上,雙方在平等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使達成協議,協議也無效。
第三人居中調解
如果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要求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者人員在中間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第三人調停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即任何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雙方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者訴訟。仲裁的前提是必須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表示愿意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專項條款。仲裁協議是事后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另一項協議。合同的變更、終止、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當事人簽訂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排除訴訟。
起訴人民法院
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規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當事人只能選擇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之一。爭議發生后,爭議雙方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從法律效力來看,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相同,即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必須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這個角度來看,選擇仲裁和選擇訴訟沒有太大區別。從裁決和判決的有效時間來看,仲裁機構采用“一次裁決”制度是裁決的終結,雙方既不能通過復議也不能通過訴訟改變原裁決,而我國審判采用“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作出維持原判決、依法改判、送回原法院重審的決定。從這個角度來看,選擇訴訟似乎比選擇仲裁更有機會改變原處罰決定。但認為仲裁庭的組成有其特殊性,雙方可以選擇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然后共同選擇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糾紛。法院審理案件組成合議庭時,不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審判員、審判長。此外,中國仲裁委員會,特別是處理涉外糾紛的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聲譽。由此可見,雖然仲裁已經實施,“一次裁決”“終局裁決”,但完全可以保證仲裁的質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矛盾在人與人之間是不可避免的,更不用說企業之間了。因此,當兩種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有效手段順利解決。以上內容是為您整理的“如何處理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如有疑問,請咨詢本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