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屋銷售合同,有訴訟時效限制。一般來說,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適用。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訴訟時效限制?
是的。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損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訴訟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但是,自權利受損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期限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期限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期限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還。
二、如何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點?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履行地點。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點。
合同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達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不得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者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變更協議的,應當確定履行地點。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協議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點的,仍以原合同的協議確定履行地點。
(3)當事人未就履行地點、交貨地點達成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的,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履行合同約定的地點,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按履行地確定。
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地點作為履行合同的地點;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合同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