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基金由兩者之間的交易金額和保證金比例相互確定。這是一種保證金額,用于保證交易中的盈虧問題。這樣,風險基金能要求兩倍的賠償嗎?
風險基金能要求兩倍的賠償嗎?
一般情況下,風險金不能要求他人雙倍賠償。
風險金
在我國,期貨保證金根據性質和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結算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大類。結算保證金一般由單位按固定標準向交易所繳納,預先準備交易結算的資金。交易保證金是會員單位或客戶在期貨交易中因持有期貨合同而實際繳納的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附加保證金兩大類。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新開倉時需要繳納的資金,按交易額和保證金比例確定,即初始保證金=交易金額×保證金比例。我國現行最低保證金比例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比如大連商品交易所折黃豆保證金比例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份黃豆期貨合同(每張10噸),那么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的初始保證金。
金額確定
根據交易金額和保證金比例確定,即初期保證金=交易金額×保證金比例。我國現行最低保證金比例為交易金額的5%,國際上一般在3%-8%之間。比如大連商品交易所折黃豆保證金比例為5%,如果某客戶以2700元/噸的價格買入5份黃豆期貨合同(每張10噸),那么必須向交易所支付6750元的初始保證金。
雙倍賠償
根據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償。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有消費者購買的物品通過兩種原始購買來交換。雙倍賠償通常發生在購買問題(損壞、破壞、不符合宣傳)時,一般需要提前承諾或消費者協會的協調甚至法律干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詐騙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增加賠償損失,增加賠償金額。'《條例》規定,對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詐騙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我國消費領域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積極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1+1'對懲罰性賠償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各種爭議(例如,法院是否可以支持消費者援引本條索賠損失,不同法官對知假買假、商品房銷售糾紛、醫患糾紛、私家車消費等案件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計劃從以下三個方面討論對本條的理解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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