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發布時間:
2023-01-10

  違約金上限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施工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但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過高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我國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一、我國建筑工程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1、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如果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增加。《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一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的預估,不能完全符合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因此,它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律規定,除了對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預定違約金還可以避免違約后計算損失和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夠迅速確定其應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超過損失時,應當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二、施工合同有哪些相關內容?


  1、施工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的法定終止,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終止權,消除施工合同效力的行為。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依法發生的解除權。


  2、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完成,且在業主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未完成的;


  (3)已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拒不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3、承包方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三、施工合同常見風險有哪些?


  1、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工程施工合同將受到許多法律條款的影響,因為建設工程與人民的安全有關,所以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條款和規范相對完善。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施工,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施工質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條款,承包人無施工資質或者越級施工的,不合格施工組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未經招標直接施工的,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不平等合同


  施工企業在合同條款方面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因為施工合同草案通常由發包人提供,如果施工企業不全面審查合同草案,很容易忽視一些盲點,導致合同不完善,權益不平衡。一旦施工過程中出現經濟損失、工期延誤等各種問題,施工企業將承擔風險,影響施工企業的正常發展。


  3、合同履行風險


  合同履行期與施工工程施工期成正比,施工企業不僅要面臨環境風險,還要面臨技術風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與他人簽訂各種類型的合同。此時,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意相關合同的簽訂、合同條款的書寫等法律法規。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