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虛假陳述中的“四日一價”是指證券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準日和基準價。他們對于能否獲得索賠以及索賠金額的計算有著決定作用,因此為股民必須要了解的內容。現在本文就詳細介紹一下“四日一價”中的“基準價”。
一、什么是虛假陳述中的“基準價”?
基準價是指,自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
確定基準價的意義在于將虛假陳述損害賠償的范圍限定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股價下跌在很大程度上還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市場的過渡反應、各類非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為摻雜其間等,因此不能單純的用投資人的購買價去減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該股票下跌后的價格,而且當市場過度反應之時,股價會不停的下跌,此時如果用購買價減去股價的最低點的差額作為投資人的損失,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要限定一個合理的期間并確定基準價。
二、“基準價”如何確定?
基準價的確定,需要先確定出揭露日和基準日,然后根據揭露日與基準日之間的收盤平均價格確定基準價。舉例來說2009年9月9日,五糧液公告正受到證監會的調查,導致當天股價大跌,收于22.65元。因此,該案揭露日應為2009年9月9日。此后,五糧液股票經過80個交易日后,到2010年1月13日,其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全部股數(均為可流通股)的100%。根據司法解釋,1月13日即為日后該案的基準日。而采集該股票自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1月13日在A股市場每個交易日收盤價進行計算,其平均價為26.24元,得出其基準價為26.24元。

三、“基準價”對索賠有何影響?
“基準價”對于基準日之后仍買賣涉案股票的時候,是計算索賠金額的一個重要數據。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31條規定,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X基準日及以前賣出的股票數量。
如果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則依據《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基準價)X基準日后賣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數量。
如果投資人在基準日前后均有買賣涉案股票的,則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均價-賣出均價)X基準日及以前賣出的股票數量+(買入均價-基準價)X基準日后賣出或仍持有的股票數量。
從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基準價直接決定了索賠金額的多少,在現實生活中,基準價的具體數額甚至可以直接決定了相關投資者是否可以進行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