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參與股票索賠的股民在拿到判決書時,都會提出這樣的疑問“在判決書上為什么只判決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呢?”例如“順灝股份索賠案”,上海判決賠償80%的損失;“金亞科技索賠案”,法院判決賠償12%的損失。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未能讓上市公司賠償股民的全額損失的理由便是“系統風險”。那么什么是系統風險,對獲賠又有怎樣的影響呢?
北京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系統風險需股民承擔。例如“汪雅洪與錢永耀、北京無線天利移動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法院認為:“無論是系統風險還是其他因素,均應是指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影響的風險因素、對證券市場所有的股票價格產生影響,且這種影響為個別企業或行業所不能控制,是整個市場或者市場某個領域的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投資人亦無法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而投資者發生的該部分損失不應由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
系統風險包括金融政策以及突發性的政治事件,比如2001年到2005年我國股票市場長達五年的大熊市、2008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及其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2008年汶川地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創傷、歐洲債務危機、國內緊縮性的貨幣政策或行業政策調控等等。例如在“莫小連與山東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中,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除了虛假陳述原因之外,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國內外經濟金融市場的動蕩和蕭條、國家實行的貨幣從緊政策也是導致我國A股市場下跌的重要原因。
在實踐中,雖然法院一致認為系統風險需要股民承擔,但是對于系統風險如何計算各地法院卻并不一致,大體來說其認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法院酌情認定。
酌情認定,顧名思義便是由人民法院結合證券市場的大盤各種情況自行酌情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存在的比例,這種方法比較簡單粗暴,完全憑借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來予以認定。
例如在“許啟強與寧波富邦精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炒股損失除了被告虛假陳述原因之外,原告在2011年購買寧波富邦股票時,該股票經過了前期大幅拉升,正處于歷史高位,原告此時購入該股票本身也具備較大的投資風險。本院綜合上述因素,酌情確定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差額損失承擔20%的責任。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由法院來直接酌定的。如大連控股索賠案、超華科技索賠案、大智慧索賠案、振興生化索賠案等,該方式雖然因為簡單而提高審判效率,但是很難讓起訴索賠的股民信服。
二、比例計算法。
比例計算法是法院以相關指數及案涉個股的漲跌幅度為基本素材,對系統風險比例進行更加科學的計算方法,比較常見的有指數計算法、指數個股比較法等。例如“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汪建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上訴案”中,法院確定以深成指數作為參數,系統風險=賣出時的深成指數/買入時的平均深成指數。再比如“劉玉華與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系統風險=證券買入賣出或暫停上市日期間指數加權平均跌幅/證券買入賣出或暫停上市日期間股價加權平均跌幅。
除此之外,還有法院為保障數據的多元化,將大盤指數、行業指數等多項指數的變動幅度與個股變動幅度之比分別計算后,再對得出的各項結果進行算數平均,以求比例計算的精準和公正。例如,在“曹占文與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法院將深證綜指跌幅8.18%、深證成指跌幅8.28%、中小板指跌幅9.17%、醫藥板指跌幅8.58%、紫鑫藥業跌幅24.77%統統考慮進去,得出系統風險=(8.18%+8.28%+9.17%+8.58%)÷4÷24.77%=35%。
三、委托第三方機構認定。
除了法院自己具體認定系統風險之外,委托專業性強的第三方機構來認定也是一個不錯的方法。例如“任志惠與山東墨龍石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法院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予以測算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并采納;再比如方正科技索賠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也委托了“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予以了認定。
這種方法一方面縮減了法院的工作負擔提高了審判效率,另一方面兼顧公平,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趨勢,相信以后會有越來越多的法院將采用這一方式來認定系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