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根據《合同法》關于抵銷權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債務抵銷。然而在破產程序中,一方當事人是否還是可以隨意的主張債務抵銷呢?
破產程序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一個破產案件可能會牽涉出上百件普通訴訟案件,由此會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優勢地位而損害其它債權人的利益,抵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除斥債權不得抵銷
除斥債權,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產程序外,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債權。通常除斥債權的范圍包括破產債權在破產宣告后產生的利息、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罰款、罰金等,從時間上看除斥債權均產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后。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除斥債權不得抵銷,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以這種方式而獲得全額清償的不公平結果,使其它債權人利益受損。
二、惡意取得的債權或負債不能抵銷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禁止惡意取得的債權或負債抵銷,是為了防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優先或全額清償或免除免除第三人的償債義務,從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形成的債務不得抵銷
一些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為了追求私利而濫用股東權利,這種行為不僅損害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其它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這種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所以對債務抵銷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他人通過債務抵銷的方式惡意逃債或在同類債權人享受的權益之外謀取不當利益進而變相的個別受償;另一方面更是從兼顧各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在法定限度內保護誠實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