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節的新冠病毒,使大多數商家措手不及。因疫情導致經營情況不佳,導致很多商家的金錢給付能力陡然下降,隨時可能出現遲延履行的違約風險。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商家在履行合同的金錢給付義務時,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呢?能否減免或緩交呢?針對以上問題浩云合同糾紛律師分別為大家進行解答。
一、金錢給付義務是否適用“不可抗力”?
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要想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必須要求不可抗力對履行行為產生影響。而在移動支付高度發達的今天,疫情對于金錢給付義務履行的影響幾乎為零。因此,金錢給付義務由于不當然滿足“不能克服”這一基本要素,故亦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二、該如何抗辯?
1、援引情勢變更或公平原則,請求減免或緩交。
雖然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情勢變更和公平原則的認定較為嚴格,但是參考非典期間的相關案例,該方式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救濟途徑。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案件中認為,基于我國在2003年春夏季節發生“非典”疫情一事眾所周知,而且當時娛樂行業響應政府部門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業也是公知的事實,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停業3個月的租金應免除的理由成立。
再比如,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魯06民終268號案件中認為,“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承租人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并經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于法有據。

2、援引相關政策文件,請求請求減免或緩交。。
此次疫情,全國和地方政府為了應對危機,出具了各種文件,當事人可以援引相關行業的政策文件
比如銀行貸款合同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可以援引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6日發出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免了企業的違約責任,企業可收集經營困難的相關證明,積極溝通,爭取政策支持。
再比如租賃合同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可以援引《北京市國資委關于落實京政辦發〔2020〕7號文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的通知》;《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申報指南》中關于房租減免政策的規定;《南京市國資委、財政局關于落實寧委發【2020】4號文減免困難中小微企業房租有關事項的通知》等等文件來尋求政策支持。
3、協商變更合同,請求減免或緩交。
民事領域最大限度的尊重意思自治,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比如采銷合同的金錢給付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郵件、微信、短信等書面方式逐一向上游供應商發出停止供貨或遲延供貨的通知,同時請求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