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拖延還款,債權人一般會先過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生效裁判文書,然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執行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能否得到執行及執行的比例,取決于財產線索的提供、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執行法院的執行力度等因素。在實踐中,往往會以“終結本次執行,待有新的財產線索再申請恢復執行”告終。
如果不能通過強制執行來獲得清償債務,那么申請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也不失為最后一個好的辦法。畢竟破產程序可以全面清查債務人的財產,也不會像強制執行那樣存在“財產處置困難、財產上權利重疊、反復查封保全”等各種棘手的情況。因此,債權人作為申請人適時啟動破產程序,對債權人自身權利的保護十分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債權人如何啟動債務人破產程序呢?北京經濟律師下面就來介紹一下。
一、選擇受理法院
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應當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確定具體法院需要從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三個方面考量,確定具體受理法院。
1、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住所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以債務人登記注冊地為住所地。以此確定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一般級別管轄規則是按照債務人登記注冊機構的層級確定:如果債務人登記在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債務人登記在地市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局,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特殊級別管轄通過指定管轄和專屬管轄實現。
3、專屬管轄
破產程序中的專屬管轄區別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專屬管轄,破產專屬管轄來源于相關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執行轉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再例如深圳破產法庭、北京破產法庭、上海破產法庭,相關文件規定了破產專門法庭審理破產案件的類型范圍;此外,部分地區設立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轄區內部分類型破產案件。
二、向法院提交申請材料
雖然關于債務人詳細資料的提供并非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法定義務,但為促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債權人應盡量全面提供債務人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證據材料,具體清單如下表: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應對途徑
1.、人民法院不接收債權人破產申請或不予回復時的救濟渠道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管轄法院不接收其申請或接受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回復,債權人可以向管轄法院的上級法院徑行提出破產申請,上級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責令下級法院及時作出裁定,如仍不作出裁定的,上級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同時指令下級法院審理本案。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時的救濟渠道
管轄法院經審查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駁回申請,債權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級法院二審裁定確認。本文立足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對于債權實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行分析,并提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申請債務人破產應關注的重點方面及操作要點。后文筆者將繼續立足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保護,提示和探討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審核、異議和確認問題,已確定破產債權人身份、債權數額及債權的優先順位,以期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