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債務困境的企業,往往會被債權人追得焦頭爛額,不斷被債權人起訴、被法院查封執行,企業疲于應付。管理層和員工往往士氣低落,看不到企業重新振作的機會。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與其坐等破產清算,倒不如嘗試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在司法保護的情況下爭取企業自救。
一、破產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重整后可以為企業帶來一系列的司法保護措施,比如阻止所有的司法凍結查封和法院執行;阻止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限制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限制企業股東行使收益權;賦予破產管理人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享有解除權;所有債務均停止計算利息、停止計算違約金(滯納金)等等,可以幫助企業恢復盈利能力。
要想避免破產清算而爭取到破產重整,必須證明企業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從企業的行業前景和其在行業中的地位、企業的人才儲備和運行、管理機制、股東的實力、企業的負債情況和信用能力、企業的資質情況、企業的社會影響、企業是否存在違法經營、違規操作等各個方面來考察其是否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企業一方面可以通過提供詳盡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企業經營情況報告、銷售數據、人力成本數據等相關材料來說明;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專業座談會、委托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審查來向法院證明自身具備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性。

企業無法清償債務陷入困境,該如何自救?
二、破產和解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雖然破產和解只能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但是通過破產和解獲得的償還比例將會比破產清償要高很多,是實現企業和債權人的共贏的最佳方式。因此只要樹立起債權人的信心,提出申請和解并不是不可能的。為了確立債權人的信心,企業可以努力以下幾種嘗試:
1、證明企業有“挽救價值”。
企業具有“挽救價值”是進行破產和解程序的前提,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法院是不會進行和解程序的。企業為了證明自身具有“挽救價值”,一方面,可主動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說明公司現有資產情況,為債權人清晰破產清償比例。另一方面,說明公司不可變現財產價值及市場未來前景,力求說服債權人相信公司仍有盈利能力或有投資吸引能力。
2、制定適當寬限條件的和解清償方案,平衡債務雙方利益。
和解清償方案須得以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裁定認可為基礎。為了雙方利益,應當以查明的企業整體資產、負債情況為基礎,對企業恢復盈利能力給予客觀分析后制定適當的寬限條件,寬限條件過嚴,企業最終難免走向破產清算,達不到和解程序的機能;寬限條件過松,企業恢復經營后進一步耗散公司資產,最終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制定和解清償方案順利實施的保障措施。
如果沒有和解清償方案保障措施,債權人對于是否能順利履行和解清償方案仍會心存疑慮,為了保障程序順利推進,避免給企業、債權人造成二次傷害,同時也為了確立債權人的信心,可以通過建立臺賬、定期回訪、督促報告等舉措,構建行之有效的和解監督保障機制,比如企業應定期向債權人公開公司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文件,及企業購入、處置重大資產,規定應向債權人通知,以便對企業經營恢復情況給予定期評估等等。
綜上所述,破產重整與和解制度為經營陷入困境的企業提供了救助的制度支持,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把握機遇,切不能坐以待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