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與訴訟的比較、優劣勢、為什么選擇仲裁?
發布時間:
2022-11-05

一提起訴訟這個詞是大家比較熟悉的,而仲裁卻是非常陌生,或許你聽過,見過,卻不甚了解,今天我們就聊聊仲裁與訴訟那些事。

這里我們主要說的是商事仲裁,隨著我國經濟迅猛發展,當事人對于解決糾紛的效率及保密性方面更為重視,這使得仲裁優勢凸顯,近幾年也是發展迅速,尤其在商事領域中仲裁比訴訟適用范圍更廣。

(一)仲裁專業性很強,處理效率快,適用范圍僅是合同及財產權益的糾紛,不涉及人身權益,這一點就商事活動來說非常合適,因為商事活動大部分都是財產權益糾紛,這樣案件量就比法院訴訟大大減少,不會導致案件積壓 發生‘‘訴累’’的現象;

(二)仲裁具有自愿性與靈活性,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發生糾紛再協商申請仲裁,最大程度的實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在仲裁員的選擇上也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而在訴訟程序上卻不可能實現這些事情,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案件糾紛,也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過程,具有權威性,當事人無法自主選擇法官。

(三)仲裁程序上是一裁終局,裁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這比訴訟兩審終審上具有快捷性,大大降低了當事人付出的經濟及時間成本,并且訴訟上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于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按照法定的程序上訴,引起二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以及依法不能上訴的才是發生最終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

仲裁與訴訟的比較、優劣勢、為什么選擇仲裁?

(四)仲裁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公開審理為例外,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因此具有極大的保密性,對于商事活動有些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不愿意對外界公開公司處于糾紛中,害怕對公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這時選擇仲裁具有極大的優越性。同時雙方還可以合意書面仲裁,而訴訟只能是公開、開庭審理,無法書面審理案件。

(五)就法律文書而言,仲裁中當事人也可以簡化仲裁文書,對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當事人協議可以不在仲裁文書中寫明,而訴訟只有在簡易程序中可以簡化裁判文書,這一點也是極大的保障了選擇仲裁的商事當事人,對于不愿意寫明爭議事實的可以要求文書中不寫明。

說了這么多仲裁的優勢,難道它就沒有不足的地方嗎?當然有,仲裁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如果沒有這個協議,當然無法選擇商事仲裁,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要特別注意協議的效力,以下這幾項是無效的仲裁協議:口頭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規定或者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等等;同時仲裁是一裁終局,如果對于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還要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如果錯過了這個時間,而后向法院申請無效的 法院不予受理,這就造成了無法彌補的過失,對于企業而言,損失是非常大的;同時,仲裁具有地域局限性,在縣還有未設立區的市是沒有民商事仲裁委員會的,這對于這些區域的選擇商事仲裁當事人造成了不便。??

所以,對于商事活動,如果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果符合仲裁條件并且選擇這種方式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公司利益那可以選擇仲裁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