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成先立遺囑的做法,其實是“離婚冷靜期”推行以來,人們對此想出的對策。最主要的目的還是為了將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明確分割。
很多人表示不解,這樣的做法真的有效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起案例。2021年四川發生了一起滅門案件。起因是夫妻雙方已經起訴離婚三次,法院都不判離。最后男方全家被女方父親滅門。這件事最大的弊端在于,當時夫妻二人婚姻還在存續,因此即便女方親屬殺了男方全家,女方還是能繼承其家庭的全部財產,不僅丈夫去世后夫妻婚姻關系會得以解除,同時還能給作為兇手的父親出諒解書,爭取從輕處罰。
看完這個案例想必大家都明白了,之所以在離婚前先立遺囑,主要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慮。很多夫妻感情破裂,不僅僅是看對方心煩這么簡單,有些夫妻糾紛甚至會衍生出仇恨的心理情緒。這時候立下遺囑,將對方排除在自己的繼承人之外,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對方將自己殺害后,繼承自己的遺產。
當然,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但如果是制造意外呢?又或者是過失殺害呢?也就是說,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害人是被配偶故意殺害,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和配偶有關的情況下,配偶依然有希望繼承被害人的遺產。
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夫妻為了防止出現變故,選擇立遺囑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財產。這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選擇。不過,婚姻繼承問題是一個復雜的領域,遺囑該怎么立?立完遺囑怎么樣才能生效?這些最好先做全功課或是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