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理財靠譜嗎?虧了能追回損失嗎?
發布時間:
2022-04-19

證券股票市場由于其高收益和高風險的特點吸引了很多投資者。但是每個人的經驗、信息量等存在差異,不同的人之間也存在明顯區別的操作能力、盈利能力。因此,很多投資者便把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他們采取將資金賬戶名稱、密碼都交于他人,口頭或者書面約定了委托理財合同,在資本市場走強的情況下,此類委托大多會獲利,當事人間很少產生爭議,但是如果行情下落,不僅無法獲得收益甚至連本金都會一并損失,由此委托雙方往往會產生糾紛。那么這種情況下,該不該返還本金及賠償損失呢?我們看一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例簡述:

小林在徐州營業部從事證券股票交易工作,小馬由于經常向小林咨詢證券事宜而與小林逐漸熟識。后小馬與小林達成口頭委托協議,崔某委托梁某代其進行股票證券交易,雙方口頭約定采用保底的收益方式,梁某保證崔某本金不虧損,盈利雙方分成。

小林接收小馬的賬戶密碼以及市值100多萬的證券后開始代小馬進行股票證券交易,但是僅僅幾個月后,證券及股票操作就導致小馬損失50多萬。小馬見損失過大,主張小林賠償損失,而小林則辯稱首先,雙方約定本金不受損失盈利分成的條款違反了民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應屬無效;其次,證券投資存在風險,因股市行情變化,股票價值下跌屬于正常現象,是正常的風險,小林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爭執不下起訴至法院。

委托他人理財靠譜嗎?虧了能追回損失嗎?

法院判決: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小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小馬35萬元;

2:駁回原告小馬其它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就一般的委托理財而言,適用合同法關于委托代理的相關規定,合同本身效力并無問題。但是具體到本案中,由于受托人系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本案中的小林由于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委托理財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程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小林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明知證券法和執業行為準則的相關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仍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買賣,導致本案委托理財合同被認定無效,其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且涉案證券賬戶的資金損失與小馬操作股票買賣的行為直接相關,因此小馬應對崔某股票賬戶的資金損失承擔70%賠償責任,;小馬明知小林系證券從業人員,仍委托其操作股票買賣,對此負有次要過錯責任,應自行承擔30%的資金損失。

經過上面這個案例,提醒各個資本市場投資者,不能把盈利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更不能認為證券機構從業人員是獲利的保證,否則一旦發生損失難以獲得全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