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
小張與證券公司經理小劉熟識,小劉向小張透露其所在的證券公司委托理財都是穩賺不賠的,可以保證年投資收益率達到8.2%,如年投資收益率低于8.2%,證券公司負責補足。小張一看還有這等好事,生怕錯過發財機會,可是目前現金不多,于是向好友小李借款500萬(借款年利率為4.536%)后與證券公司簽訂《受托投資管理合同》。
雙方約定委托人將人民幣500萬元交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管理期限自委托資產到達委托人開設的受托投資管理賬戶且委托人將該賬戶有效授權受托人管理之日起算12個月;在管理期限內以委托人名義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方式開立受托投資管理賬戶;清算方式為現金結算;雙方還對管理傭金和業績獎勵作了約定。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受托人保證受托投資管理資產安全與完整,使得受托投資管理資產的年投資收益率達到8.2%,如年投資收益率低于8.2%,受托人負責補足。
合同到期后,證券公司只返還小張本金及收益16.25萬元,由于未達到合同約定的7.8%年收益率,小張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不僅沒有盈利還有損失。為了彌補損失,小張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關于本案合同性質及效力的認定。依據雙方《受托投資管理合同》的約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理財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明確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本案保底條款的內容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保底條款應屬委托理財合同之目的條款或核心條款,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證券公司應當將委托資金本金返還委托人小張,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小張不得向證券公司要求合同約定的投資收益部分,其已收的16.25萬元作為不當得利應返還給證券公司。

律師點評:
現實生活中,投資人經常會遇見證券公司的保底承諾,這些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類,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該種條款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無論盈虧,受托人均保證在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保證給付受托人約定的利息。
第二類,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無論盈虧,委托人除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之外,還保證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對超出部分的收益,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
第三類,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無論盈虧,受托人均保證委托資產的本金不受損失;對收益部分,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
在第一種類型中,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追求純粹的利益回報,對于受托人的資產管理水平及行為并不關注,故此類合同在實踐中被認為是表面是委托理財合同而實質上是借貸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民間借貸的規定處理。
第二種及第三種類型中,由于并非是純粹的借貸關系,此類合同在實踐中更容易被認定為委托理財合同。雖然《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觀點大多數的裁判觀點為:委托理財合同保底條款有違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市場規律,一般應認定為無效。而且保底條款屬于委托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其歸于無效將導致合同其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因此,保底條款無效還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在此,提醒各位投資者,保底條款具有極強的信用投機色彩。在高風險的投資市場中,風險無法避免,絕對的只盈不虧的情形是不可能存在的,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條款非但不能從根本上改變資本市場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的基本客觀規律,相反還會助長非理性或者非法行為的產生,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